【案情介紹】
“金迅財經”V1.0軟件系統(tǒng)及其項下的“交易寶”是山東金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發(fā)并享有著作權的網站系統(tǒng)。金迅公司發(fā)現(xiàn)宜昌藝維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堆金域”網站中的“轉讓寶”網頁,在整體版式結構、企業(yè)標識位置、標題欄設置、背景圖片文字選取、文字圖片布局等方面均與金迅公司的網頁內容相同,給公眾造成了混淆。金迅公司認為藝維佳公司未經許可,完全抄襲其網站內容,侵犯了金迅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即撤銷侵權網站現(xiàn)有的所有內容,并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金迅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金迅公司主辦的“交易寶”網站首頁在山東省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登記為金迅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和首次發(fā)表時間均為2018年6月15日?!敖灰讓殹笔醉撛趦热葸x擇、展示方式及布局編排等方面均體現(xiàn)了設計者的構思,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其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藝維佳公司主辦的“堆金域”網站首頁“轉讓寶”系委托他人設計,委托協(xié)議約定案外人負責頁面設計等網站建設,藝維佳公司在項目完成后享有網頁(包含文字、圖片及其組合)的版權。從協(xié)議內容看,被控網站在2018年6月25日以后交付藝維佳公司使用,其建成時間晚于金迅公司網站發(fā)布時間,被控網站設計者具有接觸“交易寶”網站的可能性。通過比對,被控侵權的“轉讓寶”網頁與“交易寶”網頁在整體排版布局、欄目設置及內容編排、字體選擇及顏色等方面的表達方式基本相同,二者構成了實質相似。藝維佳公司雖不是“堆金域”網站的直接設計者,但其作為委托人要承擔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應承擔侵犯網頁版權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藝維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迅公司“交易寶”網頁的著作權,刪除侵權網頁內容,并賠償金迅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5萬元。
【案件評析】
一、網頁設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必須具有兩個特征: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如何判斷網頁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是認定其屬于作品的關鍵。目前互聯(lián)網上的網頁幾乎可以包括著作權法中列舉的各種作品形式,但又不能簡單歸屬于其中的任何一種形式。涉及版權問題的網頁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網頁上的文字、圖像、音樂、視頻等內容,另一部分則是網頁的整體版式,包括界面設計、欄目布局、標簽位置等。網頁上的文字、圖像、音樂、視頻等內容應當受到版權保護是毋庸置疑的,但對于第二部分,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主頁的整體版式是網頁最能給瀏覽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體現(xiàn)了一個網站的風格。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目前主頁設計是模塊化設計,模塊化設計導致主頁設計中存在趨同性的特征,對此難以保護。
本案中,“交易寶”網頁除具有一般網頁均有的欄目和結構要素之外,在整體體系構成、欄目索引及排列設計、標題和圖片文字內容的取舍或組合等方面,與網站各頁面有機聯(lián)系,網頁內容在選取和編排上均為方便用戶體驗及網站整體服務,體現(xiàn)了設計者的獨特構思,具有獨創(chuàng)性;網頁中的排版、文字圖片內容均可以有形形式進行復制,因此應認定為該網頁設計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金迅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并公開發(fā)表“交易寶”網頁,其對“交易寶”網頁享有的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
二、網頁設計如何認定侵權
認定侵權也須滿足兩個要件:接觸加實質相似。本案中,二公司經營范圍高度近似,案涉網站“交易寶”和“轉讓寶”均為債權交易擔保平臺,潛在客戶群存在交叉,“交易寶”登記的首次發(fā)布時間是2018年6月15日,被控“轉讓寶”網站建成時間晚于上述發(fā)布時間,被控網站設計者具有接觸網頁的可能性。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現(xiàn)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所謂實質相似,也即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存在相似。判斷網頁設計是否構成實質相似,需對網頁的體系構成、排列設計、內容取舍或組合等獨創(chuàng)性部分進行比較。本案中,被控侵權的“轉讓寶”網頁雖然在導航條項目、背景圖片以及網頁中的細小文字內容等方面與金迅公司“交易寶”網頁存在差異,但二者在網頁整體的排版布局、欄目設置與排列、圖標設計與內容編排、字體選擇及顏色等方面的表達形式均高度近似。二者構成實質相似的部分屬于金迅公司在網頁版式設計、內容取舍與組合上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因此,應認定“轉讓寶”網頁構成侵權。
三、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計算機網頁設計著作權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不同概念,侵犯網頁設計的著作權并不意味著同時侵犯了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二者在侵權構成要件上明顯不同,計算機軟件的實質相似需通過軟件代碼的對比,并結合軟件存儲介質、軟件安裝過程的結果以及軟件存在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系統(tǒng)軟件缺陷等方面進行對比判斷。本案中,金迅公司雖同時也是“金訊財經軟件系統(tǒng)”的著作權人,但并無證據表明被控侵權的“轉讓寶”所在網站除首頁外的其他內容均構成侵權,故金迅公司請求撤銷被控侵權網站的所有內容不應得到支持。
藝維佳公司抗辯稱其不是被控侵權網頁的直接設計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作為委托人在網站項目完成后即享有設計開發(fā)網頁的版權,應承擔侵犯“交易寶”網頁版權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超過了被控侵權網站的制作成本,旨在通過加大對網絡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凈化互聯(lián)網市場競爭環(huán)境。
數(shù)字經濟迅猛發(fā)展的時代背景下,流量和注意力是互聯(lián)網市場競爭的核心要素。企業(yè)越來越意識到依托門戶網站、電子平臺吸引注意力的重要性,作為企業(yè)的電子名片,官方網站及APP乃是引流的首要環(huán)節(jié),網站布局、文案設計、功能模塊等都是企業(yè)建立信譽度和美譽度的窗口。網頁設計保護與計算機軟件系統(tǒng)保護同樣重要,企業(yè)在對官方網站及APP進行運營投入的同時應注意避免類似侵權行為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