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以往,由于缺乏根據(jù),罰站罰跑常常被家長、學生認為是體罰,熊孩子上課調(diào)皮搗蛋老師往往束手無策。近日提交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擬允許老師實行“罰站罰跑”,并明確與體罰或變相體罰作出區(qū)分。據(jù)此,廣東擬在全國率先嘗試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澎湃新聞9月25日)
近一兩年來,關于“教育懲戒權”“教育管教權”的公共呼吁聲勢愈大,職能部門盡管也多有“放風”呼應,但整體來看仍然是雷聲大雨點小。所謂“教育懲戒”貌似呼之欲出,實則每每欲說還休。在此背景下,廣東以立法形式將“教育懲戒權”細化,明確“罰站罰跑不屬于體罰或變相體罰”,可算是石破天驚了。相較于許多地方玩套路、打太極,廣東在此議題上直截了當?shù)膽B(tài)度,以及背后勇氣和擔當無疑值得點贊。
“教育懲戒”何以知易行難?最核心的問題,就在于法律未賦予足夠的權限和手段來實施懲戒。過去,我們總是試圖在不觸碰“體罰和變相體罰”禁區(qū)的前提下,來尋找教育懲戒的可行辦法,而實踐證明這種取巧的、避重就輕的策略根本就是“此路不通”。比如說,一些學校采取了“寫檢討書”“找家長”“加倍勞動”“靜坐”“隔離”等途徑來懲戒,然而對許多學生來說,這些完全就是“毛毛雨”,絲毫不會受到觸動、感到威懾。
過去,不少地方一方面表示要“強化教育懲戒”,另一方面則堅持“不得體罰和變現(xiàn)體罰”,這聽上去可行實則不可行。道理很簡單,所謂“體罰和變相體罰”概念的實在太寬泛、太模糊了,在某些語境下,“罰抄作業(yè)”“言語教訓”都會被歸入“變相體罰”,這簡直讓教師束手束腳、動輒得咎了……而以列舉式立法給出“教育懲戒”的具體方式,將之區(qū)分于“體罰和變相體罰”,這是從根本上破解難題的必然選擇。 明確“罰站罰跑”不屬于“體罰或變相體罰”,勇氣可嘉、意義重大,但就立法細節(jié)來說,還是略顯粗糙?!皸l例”規(guī)定,“可采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那么所謂“與身心相適應”到底怎樣理解、老師們又該如何把握?凡此種種,立法之初就應該給出完善安排才是,比如說就不同年齡段的學生給出對應的“罰站”時長、“罰跑”里程上限,再比如說規(guī)定學生“罰站”“罰跑”時必須有管理人員在旁觀察、監(jiān)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