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理既可以賭博,還能穩(wěn)賺一筆……”我市男子張某網絡賭博輸錢后,被賭博平臺吸收為代理,發(fā)展下線賺取傭金。11月16日,晉源區(qū)檢察院消息,經該院提起公訴,張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年過不惑的張某是我市晉源區(qū)人。2019年6月,張某上網時被彈出的一個賭博平臺廣告吸引,隨即下載該賭博平臺APP,開始參與網上賭博。一段時間后,本想大賺一筆的張某,卻輸了不少錢。
張某也曾想過戒賭,可又心有不甘。此時,平臺客服主動聯系他,讓其做代理發(fā)展會員,可賺取傭金。正在為回本犯愁的張某心想,這樣既能滿足自己的賭博嗜好,還能“順便”賺錢,立馬來了興趣。
詳細了解相關條件后,張某答應做賭博平臺的代理。隨后,他積極聯系了4名下線,幫他們下載APP、注冊會員,完善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號等信息。由于成為代理賺取傭金還需要滿足“會員每天下注參賭,并持續(xù)一個月”條件,張某便“督促”下線會員參賭,自己有時也使用其發(fā)展的會員賬戶參賭。一個月后,他如愿成為平臺代理,開始賺傭金。
截至2019年8月,張某發(fā)展的參賭人員累計向平臺充值19.3萬余元,張某獲取傭金1.3萬余元。案發(fā)后,張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晉源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
“張某本是網絡賭博的受害者,但為了一己私利,罔顧賭博的危害性,擔任平臺代理,無異于為虎作倀,應依法嚴厲打擊”,辦案檢察官介紹,張某雖沒有直接建立賭博網站,但利用他人已經建立的賭博平臺接受投注,屬于事實上間接協助他人開設賭博網站,并為賭博網站做宣傳、推廣、招攬客戶、擴大網站影響工作,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法律鏈接
1.《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303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